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2民初915号原告:厦门荆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望海路****之**。
法定代表人:金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宪娟,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萍,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电佰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iv>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总经理。
第三人:福州港城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世坤,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荆艺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电佰信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港城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荆艺软件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荆艺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荆艺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荆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璐审 判 员 王思思人民陪审员 黄阿富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佳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