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河市豫鼎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78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河市豫鼎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三河市豫鼎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78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三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河市豫鼎茶行,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建兴市场。

经营者:胡德敏,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豫鼎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