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61号之一原告:南京帕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泉水社区东林跃224号。
法定代表人:胡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梅,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森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双闸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帕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森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8月24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帕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帕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5元,由原告南京帕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