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83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豪,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景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景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