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8500号原告:利惠公司(英文名为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联邦雇主号码或社会保障号码为1940905160001。
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少鸿,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2************353。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叶少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