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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461号
案件名称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04知民初461号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

法定代表人:胡益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孙会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成,男,该公司销售经理兼股东,住郑州市经开区。

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青、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在出版物中使用文字“学成教育”商标;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3、被告在河南省、宜昌市知名报刊上登报赔礼道歉;

4、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及其他维权费用10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9月成立,系第11629952号“学成”和第1559939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书籍出版等,学成教育在宜昌市及周边每年进行广告投入,拥有良好的口碑。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现代文考点集训》、《必考古诗文61篇》等出版物封面使用文字“学成教育”作为商标,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的混淆,并影响到原告的声誉和加盟合作。

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其所使用的标识是由其股东谷学成姓名演变而来,使用时间早于原告企业及商标登记注册时间,在原有范围有权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1629952号商标注册证记载,“学成”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

注册人为学成世纪教育咨询(宜昌)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限为201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

第15599394号商标注册证记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育、培训、教学、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

注册人为学成世纪教育咨询(宜昌)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湖,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015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3日。

2019年3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第18341861号商标注册证记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动物园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注册人为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注册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楼****017年2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2月27日。

二、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前身为河南学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谷学成,经营范围为国内版图书零售。

2010年7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会峰,谷学成、李天会为公司股东。

因业务发展需要,2011年12月15日成立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

计算机图文设计;

企业营销策划;

批发兼零售文具用品、家用电器、服装、实验分析仪器、国内版出版物。

法定代表人为孙会娟。

谷学成、孙会娟各占50%股份。

公司成立之初,被告委托设计师设计企业标识,该标识的主体以展翅飞翔的蝴蝶为创意出发点,两个触角以“学”、“成”两字的拼音首字母“X”、“C”为创意主题,又似师生二人,象征着蝴蝶传播花粉,也蕴含学成教育传播知识这一主题。

该标识的整体形象恰似一本展开的书本,也契合学成教育的经营范围。

2010年5月17日,河南学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作为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乙方发行的小学系列图书《中考夺分计划-阅读题库》1套共3本图书作为甲方正式出版物,由甲方进行全程规范化出版管理(含选题报批、组稿、审稿、出版、定价等),甲方保证上述图书内容质量,乙方承担该图书在新疆地区以外省区的全部发行业务(含供货、送货、收款等发行销售事宜)。

本套书合作期为五年,甲乙双方合作出版1套(3本)图书。

甲方享有合同中所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该套图书2010年7月第1版,2019年8月第3次印刷,图书封面左上角,印有标识,并载明主编谷学成。

2011年11月15日,河南学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将甲方出版的《名师备考系列丛书》等22本图书教辅作为甲方正式出版物,由甲方进行全程规范化出版管理(含选题报批、组稿、审稿、出版、定价等),甲方保证上述图书内容质量,乙方承担该图书在新疆地区以外省区的全部发行业务(含供货、送货、收款等发行销售事宜)。

本套书合作期为五年。

2012年10月15日,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作为甲方)签订《图书合作协议》,约定将甲方出版的《中考必备--全程总复习(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历史、思想政治》、《小升初毕业总复习-语文、英语、数学》、《考场速查·开卷考试一本全--历史、思想品德》共12本教辅作为甲方正式出版物,由甲方进行全程规范化出版管理(含选题报批、组稿、审稿、编印刷、定价等),甲方保证上述图书内容质量,乙方承担该图书在新疆地区以外省区的全部发行业务(含供货、送货、收款等发行销售事宜),本套书合作期为五年。

上述出版物封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均标注标识。

三、2019年10月15日,谷学成曾以原告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原告第11629952号“学成”商标在第41类在“1.书籍出版”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2020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驳回谷学成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本案中,在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前身河南学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已在其主编的考试辅导教材上使用标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标识是否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的权利。

依据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其前身河南学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自2009年始即主编发行了一系列的考试辅导教材图书,书籍上标注“主编:谷学成”;在2010年9月后发行一系列的考试辅导教材图书,封面左上角或右上角标注标识,其发行的图书种类多、涉及多个领域的考试辅导,在相关的读者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相关读者群会将此类图书与被告联系在一起。

此外,由于被告的创始人为谷学成,其前身为河南学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含有“学成”、“学成教育”,其最初在发行的图书上使用“学成”、“学成教育”字样以及标识,是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前,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应当属于正当使用;又由于被告河南晨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培训教辅书籍上使用该标识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故其可以在原权利行使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作扩大使用,即在今后出版印刷的相关图书中不得突出使用涉案商标。

而原告注册涉案商标后并未在教辅出版中实际使用,被告的行为没有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宜昌市学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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