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78号原告:朱琳,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苏华,常州市权航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昆山市丰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牧野路****。
法定代表人:李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公司员工。
原告朱琳与被告昆山市丰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朱琳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朱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朱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