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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何彩局、开平市沙冈锋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4934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何彩局、开平市沙冈锋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开平市沙冈锋彩商店;何彩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934号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何某1,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商店、何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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