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4934号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王袁,均系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何某1,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商店、何某1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