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95号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永康街**。
法定代表人:赖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飞宇,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城东纺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相余,江苏群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澳美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8月21日,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欧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