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5146号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
法定代表人:罗骏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华区汉非网络科技工作室,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
经营者:韩飞。
被告:北京豪腾嘉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科大天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晓刚。
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华区汉非网络科技工作室、被告北京豪腾嘉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三叉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