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549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优品进口商品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阳光新境园****商铺09(民安路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4MFX7K。
法定代表人:林立杰。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优品进口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