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68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丰泽区谣柔百货商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网商产业园**iv> 经营者:林龙辉。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丰泽区谣柔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冠雄 审 判 员 陈亚生 审 判 员 骆志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庄翊晶 书 记 员 杨雅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