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67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宾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文。
被告:石狮市林郎纺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宾盾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林郎纺服装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林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