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498号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1。
法定代表人:胡长涓,经理。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2。
法定代表人:侯建彬,经理。
被告: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邓庄南路南侧,友谊路西侧的土井村盛景创业园T01地块1号楼3层A3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荣。
被告: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1号楼5层1-2号529。
法定代表人:王雨。
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1号楼5层1-2号532。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
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
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张 铮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