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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津03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498号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1。

法定代表人:胡长涓,经理。

原告: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4层4002。

法定代表人:侯建彬,经理。

被告: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邓庄南路南侧,友谊路西侧的土井村盛景创业园T01地块1号楼3层A3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荣。

被告: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1号楼5层1-2号529。

法定代表人:王雨。

被告: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1号楼5层1-2号532。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

被告: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南街9号。

法定代表人:卢山。

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个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作业帮(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青果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船出海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张 铮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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