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初50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世纪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46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梅世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世纪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张 铮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