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知民初65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道增产道屏花里6号底商。
经营者:宋文杰。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裕隆五金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张 铮审判员 冯建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杨东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