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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艺与开平市水口镇超全卫浴器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949号
案件名称许文艺与开平市水口镇超全卫浴器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文艺;开平市水口镇超全卫浴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949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超全卫浴器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市**********位。

经营者:张玉萍。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7月24日。

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10月20日。

出庭当事人:原告许文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超全卫浴器材店经营者张玉萍。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专利号为ZL**************、专利名称为“水龙头(135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权利状况专利名称水龙头(13501)申请日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授权公告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专利号ZL**************专利权人许文艺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时间为2018年12月13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告侵权事实为指控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商标注册信息查询结果、(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15424号《公证书》及被诉侵权产品实物。

(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15424号《公证书》载明:被诉侵权产品于2019年11月19日在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新市**的“超全卫浴”门店购得,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并取得单据一张。

被告对原告指控其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但否认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被告经营者张玉萍所有的商标,据此推定被告有制造行为,且被诉侵权产品系在被告仓库取得,故推定被告处有库存被诉侵权产品。

另查明,被告经营范围为零售:卫浴器材。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销售、许诺销售。

原告仅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有被告经营者张玉萍所有的商标,从而指控被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制造。

三、侵权比对1.经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封存完好。

拆开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公证书附件图片显示的产品外观一致。

2.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或照片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详见本判决书附件。

3.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

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比对:原告比对意见: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黄叶坤比对意见: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同之处:1.涉案专利设计手把开关手柄处较窄,且手柄上方的设计为色扭盖,尾部较短、较尖,被诉侵权产品手把开关手柄处较宽,且手柄上方的设计为塑料钻,尾部较长且往下倾斜;

2.涉案专利设计出水柱凸出角尾部较短,出水位置为弧形且主体上方位置较窄,被诉侵权产品出水柱凸出角尾部较宽,出水位置为直行且主体上方位置较宽;

3.涉案专利设计连接处无间隔,被诉侵权产品连接处有约0.8cm的间隔;

4.涉案专利设计底部只有一圈,被诉侵权产品底部有两圈。

本院比对意见: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的差别,均属细微差异,该细微差异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通常注意,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的外观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会产生实质性差异,故认定二者构成近似。

四、原告赔偿请求原告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4000元,证明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并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本案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

被告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的维权开支实际发生,其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应予支持。

五、涉案证据情况涉案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费用缴费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查询结果、(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15424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一种水龙头,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原告指控被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其证据不足以证实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制造,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处仍存有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故原告关于主张销毁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院根据专利价值、被告侵权情节、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万元。

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超全卫浴器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许文艺名称为“水龙头(13501)”、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超全卫浴器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文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2万元;

三、驳回原告许文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675元,被告开平市水口镇超全卫浴器材店负担1125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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