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9号原告:向阳技研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草部1214番地。
法定代表人: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秀娇,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要市************队新村3号。
原告向阳技研株式会社诉被告黄秀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名称为“角度可调铰链”,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阳技研株式会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向阳技研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