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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刑初29号
案件名称张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8刑初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钰,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跟单折扣店”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源涌,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三部刑诉〔202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智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钰及其辩护人刘源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钰在未取得MO&Co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假冒MO&Co品牌服饰,并在其淘宝网店铺“原跟单折扣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986382.08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花园被抓获。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7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钰在未取得MO&Co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假冒MO&Co品牌服饰,并在其淘宝网店铺“原跟单折扣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986382.0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6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张钰的辩护人刘源涌提出,被告人张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和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张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告人张钰现处于孕期,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钰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钰在未取得MO&Co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假冒MO&Co品牌服饰,并在其淘宝网店铺“原跟单折扣店”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986382.08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花园被抓获。

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76000元。

另查明,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张钰经蕲春县人民医院诊断已怀孕约7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立案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张钰退赃凭证、医院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被害人张某陈述;

3、被告人张钰及同案关系人李林、杨新军、张俊龙等4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扣押笔录及清单等;

6、相关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MO&Co品牌服饰,并在其淘宝网店铺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2986382.08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钰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张钰已怀孕,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适用缓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钰宣告缓刑。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扣押的假冒MO&Co品牌服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晓明审 判 员  丁 然人民陪审员  李伯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董 杰书 记 员  徐 丹附主要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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