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3000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海城亮睛眼镜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海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0LMA3R。
经营者孙克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诉讼费25元,原告多付的22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