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684号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相府路**。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环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佳海工业城****/div> 法定代表人:张光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环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合肥环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