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4408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吴红广洁具店,,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西路卧湖新苑华旺楼**店面 经营者:吴红广。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吴红广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