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4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口区万汇通信服务中心,住,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山门口街/div>经营者:陈建元。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京口区万汇通信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既没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