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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方兰贞、陈安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841号
案件名称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方兰贞、陈安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兰贞;陈安莉;陈呈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841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兰贞,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陈安莉,女,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陈呈凤,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路**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兰贞、陈安莉、陈呈凤、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允许。

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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