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841号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兰贞,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陈安莉,女,汉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陈呈凤,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路**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兰贞、陈安莉、陈呈凤、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允许。
审理过程中,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