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214刑初9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项明,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瑞兵,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师晋,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新检诉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明及其辩护人戴瑞兵、师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项明先后多次以4500元/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70余箱(每箱12瓶,下同),用于个人宴请等。
期间,被告人项明先后三次将其中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39箱销售给辛根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5784元。
2018年1月4日,被告人项明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项明住处起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284瓶,从辛根苗处扣押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420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项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项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项明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并有当庭宣读和出示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表等书证、辛根苗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项明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项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明从他人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系用于个人宴请,并非以售假为业,且大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已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项明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项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刘纯怡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