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50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天智信手机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iv>经营者: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天智信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澍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