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337号原告:黄东峰,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献县石秀五金电料门市部,经营地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淮镇后庄村(淮镇供销社)。
经营者:石秀。
原告黄东峰与被告献县石秀五金电料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黄东峰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