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210号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钱少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厂房2楼、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钱少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8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