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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0275号
案件名称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王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0275号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燕,女,1994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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