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133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O。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全龙加油城,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大束镇水河村东位于岚济公路232公里处iv>负责人:蒋庆标。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全龙加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