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邹城市全龙加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881民初133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邹城市全龙加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邹城市全龙加油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1338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328617XO。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全龙加油城,住所地,住所地济宁市邹城市大束镇水河村东位于岚济公路232公里处iv>负责人:蒋庆标。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全龙加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