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9534号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纲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弘纲,经理。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纲华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