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15号之一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3号楼5层3单元130606。
法定代表人:王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黑色萍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南区朝阳路与新开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周义果。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黑色萍果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