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50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县百盛电讯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任县新兴街。
经营者:孔庆亮,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骆庄乡骆庄二村261号。
被告:任县恒星通讯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任县新兴西路。
经营者:徐书玲,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骆庄乡骆庄二村26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县百盛电讯门市、任县恒星通讯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