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民初255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商铺。
  余剑,经营者:,该便利店负责人。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诺曼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诺曼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诺曼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诺曼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诺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