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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杨小秋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39号
案件名称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杨小秋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杨小秋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9号 原告: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杨小秋日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东里131-1-104号。

经营者:杨小秋,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杨小秋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审 判 员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曾群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朱梅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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