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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杜娟、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民申179号
案件名称曹杜娟、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杜娟;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申1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杜娟,女,汉族,1975年5月30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付,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兵,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杜娟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电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1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杜娟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曹杜娟没有对外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一审法院认定曹杜娟构成侵权错误。

2.涉案侵权产品是河南永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永翔公司)抵偿债务曹杜娟合法取得。

永翔公司未告知曹杜娟用于抵债的该批电线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曹杜娟并无侵权故意。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曹杜娟赔偿第三电缆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错误。

三、曹杜娟因不服一审法院(2017)豫1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导致按曹杜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裁定只涉及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上认定,曹杜娟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权申请再审。

曹杜娟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7)豫1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第三电缆公司答辩称:一、曹杜娟称被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查扣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抵债获得,但曹杜娟将案涉侵权产品放在其经营的供应站经销,曹杜娟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二、第三电缆公司生产的电缆在河南省区域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产品质量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一致好评和认可。

一审法院根据第三电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曹杜娟侵权行为性质、情节、销售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曹杜娟赔偿第三电缆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判决无误。

三、曹杜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裁定按曹杜娟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生效后第三电缆公司申请执行,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曹杜娟申请再审,无新的事实和证据,其再审申请应于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4月19日在曹杜娟经营的义马市泰山福田物资供应站查扣“郑星”牌电线46盘,电线价值7250元,经鉴定证明系侵犯第三电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曹杜娟为证明所查扣的“郑星”牌侵权产品系永翔公司抵债取得,一审提交永翔公司于2012年4月8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鉴于我单位严重经营亏损,无力偿还曹杜娟壹万壹仟元欠款,特以各矿回收的铜电线予以抵债。

备注4.2铜线30盘、2.5铜线10盘、1.5铜线10盘。

”但一审证据显示,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送检鉴定的涉案产品中,仅2盘规格2.5m㎡×100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18日、28盘规格4m㎡×100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6日,其他送检的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2012年7月以后,故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扣的涉案侵权产品并非永翔公司2012年4月8日《证明》中的“抵债”产品,曹杜娟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永翔公司抵偿债务曹杜娟合法取得”的事实不能成立。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曹杜娟提供的证据,永翔公司《证明》显示“抵债”铜线50盘,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查扣侵权产品46盘,曹杜娟未提供其他4盘“抵债”产品去向,所称“曹杜娟没有对外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以及“不构成侵权”本院不予采信。

曹杜娟原经营的义马市泰山福田物资供应站被查扣侵权产品价值7250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销售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曹杜娟赔偿第三电缆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曹杜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杜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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