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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100号
案件名称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1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交易广场C馆**。

经营者:杨闯,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经营者:杨闯)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经营者:杨闯)以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经营者:杨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经营者:杨闯)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飞翔洗化用品商行(经营者:杨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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