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新为锁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护堤路168号公元厂内原暗盒车间。
法定代表人:余德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泰聚智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安盛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洪越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旗骏铝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康庄世合铝型材物流园东区11排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上诉人汕头市新为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泰聚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旗骏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骏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8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为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理由如下:(一)网购产品收货地不宜作为管辖地。
长泰公司依据案外第三人湖州鸿远电机有限公司在淘宝网购物的网购产品收货地(湖州)作为侵权行为地,选择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管辖地法院错误。
(二)淘宝公司住所地不宜作为管辖地。
不应以销售平台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旗骏公司并未在淘宝平台设开设店铺、出售产品。
长泰公司未将淘宝店铺作为被告,并未起诉销售者。
淘宝公司仅提供了销售平台服务,并非销售者,也无证据证明三被告间存在侵权合意,不存在帮助侵权的故意。
(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应为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上诉人新为公司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
长泰公司、旗骏公司及淘宝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并未以网购产品收货地作为本案管辖的依据,新为公司有关原审裁定以网购收货地确定管辖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长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旗骏公司为淘宝网店出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开具了收款收据,至于销售者的销售事实,淘宝公司是否具有侵权故意、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事实,均有待法院实体审理查明。
本案中,淘宝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其具有确定的住所地,长泰公司选择向淘宝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
新为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清启 书记员 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39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刘清启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9月11日 涉案权利 专利号为ZL201720209069.4名称为“一种防卡死地钩锁”的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新为锁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泰聚智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河南旗骏铝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汕头市新为锁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依据其中一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观点 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