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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惠英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5刑终329号
案件名称李惠英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惠英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5刑终329号 原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惠英,女,1970年8月9日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文盲,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现住址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8年5月3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锦长,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汕尾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惠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6月24作出(2019)粤15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惠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是第4490038号、4490058号注册商标“美心”、“香港美心月饼”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自2007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是第6518484号注册商标“安琪”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

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包括月饼、糕点等。

被告人李惠英于2014年10月29日,向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厂址设立在陆丰市欧厝村委会欧厝村膺架山脚自家的一栋二层水泥结构楼层,被告人李惠英是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为糕饼、面包、烘焙食品加工、销售,进行生产粽子、饼干等食品。

后因生意不好,无营利,被告人李惠英便与同案人欧雪亮、欧福、欧雪标(均另案处理)等家庭成员,密谋利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幌子,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月饼的窝点,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等牌月饼。

议定由被告人李惠英与欧福负责厂子管理,欧福还负责招工、发放工人工资、记帐等工作,欧雪标负责购买原料,欧雪亮负责销售。

被告人李惠英还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先后雇请欧某1、欧某2、欧某3、欧某4等村民,到该制假窝点,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美心”、“安琪”等牌月饼。

2016年8月18日下午4时许,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3810个,并对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美心”月饼,价值人民币747673.4元。

被告人李惠英与欧福、欧雪标、欧雪亮在厂房被查封后,私自撕毁封条,继续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月饼。

2016年9月2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20952个。

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缴获的“美心”月饼,价值人民币446709.14元,“安琪”月饼价值人民币751548.24元。

上述查获月饼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属合格产品。

另查:2016年9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对同案人欧雪亮租用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一平房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同案人欧雪亮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载往深圳市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七星伴月”月饼1032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600盒、“荣华”月饼792盒、“安琪八星报喜”月饼1088盒。

查获的月饼价值人民币240106.06元。

查获前,欧雪亮已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进行销售,获赃款人民币102830元。

综上,被告人李惠英与其他同案人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等牌月饼,总价值人民币2288867.38元。

被告人李惠英于2018年5月30日被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惠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惠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0元。

上诉人李惠英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无异议,但量刑偏重,其是从犯,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处其罚金750000元的计算数额的起点和方式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是第4490038号、4490058号注册商标“美心”、“香港美心月饼”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自2007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是第6518484号注册商标“安琪”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

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包括月饼、糕点等。

上诉人李惠英于2014年10月29日,向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厂址设立在陆丰市欧厝村委会欧厝村膺架山脚自家的一栋二层水泥结构楼层,上诉人李惠英是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为糕饼、面包、烘焙食品加工、销售,进行生产粽子、饼干等食品。

后因生意不好,无营利,上诉人李惠英便与同案人欧雪亮、欧福、欧雪标(均另案处理)等家庭成员,密谋利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幌子,作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月饼的窝点,以家庭成员为主,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等牌月饼。

议定由上诉人李惠英与欧福负责厂子管理,欧福还负责招工、发放工人工资、记帐等工作,欧雪标负责购买原料,欧雪亮负责销售。

上诉人李惠英还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先后雇请欧某1、欧某2、欧某3、欧某4等村民,到该制假窝点,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美心”、“安琪”等牌月饼。

2016年8月18日下午4时许,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3810个,并对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美心”月饼,价值人民币747673.4元。

上诉人李惠英与欧福、欧雪标、欧雪亮在厂房被查封后,私自撕毁封条,继续进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月饼。

2016年9月2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制假窝点进行查处,现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20952个。

经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缴获的“美心”月饼,价值人民币446709.14元,“安琪”月饼价值人民币751548.24元。

上述查获月饼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属合格产品。

另查:2016年9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对同案人欧雪亮租用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一平房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同案人欧雪亮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载往深圳市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七星伴月”月饼1032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600盒、“荣华”月饼792盒、“安琪八星报喜”月饼1088盒。

查获的月饼价值人民币240106.06元。

查获前,欧雪亮已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进行销售,获赃款人民币102830元。

综上,上诉人李惠英与其他同案人共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美心”、“安琪”等牌月饼,总价值人民币2288867.38元。

上诉人李惠英于2018年5月3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8日决定对“8.18”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5月30日16时许,上诉人李惠英在搭乘陆丰市高铁站时被惠州市铁路公安抓获,后被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带回,同日22时被执行拘留。

3.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涉案物品清单、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清单、扣押手机、行驶证照片证实,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扣押移送:“美心”月饼,185克13810个、“美心”标识35200张、“美心”月饼模具3个、喷码机1部;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移送:“安琪”月饼20952个(78个/箱共222箱、56个/箱共36箱、162个/箱共10箱)、美心”月饼,8251个(70个/箱共112箱、110个/箱共3箱、27个/箱共3箱)、员工登记表1本、工人手机2部(无通话卡)、货车行驶证(赣Dxx)1本、大福华有限公司资料复印件1份、欧雪标电信缴费单(181xx1105)1份、2015年送货单(8-9月)7本、2015年做饼杂工工日登记簿1本、2015年中秋做饼工人借工款登记簿1本、粽子簿1本、2015年存货单据1份、深圳顺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2015、8-9)12份、谢某出货单存根(粽子)1份、曲奇出货单据(2016年1-2月)2本、工日登记簿1份、出粽送货单(2015年5-6月)1本、工人做工计量登记1本、欧雪标身份证1张、面粉退货单据1张、司机手机(188xx8181)1部(白色VIVO)。

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并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4.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2日下午,根据市打假办的工作部署和掌握的情况,该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对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脚一处三层楼(外搭有竹架,尚未装修好)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里面有工人在生产月饼,生产线两条,离该点约200米处有一成品及包装材料仓库。

两处场所共有生产工人约20多人,在其生产点及仓库共查获产品表面及包装袋上印有“美心”“安琪”字样、已袋装好尚未放进包装盒的月饼29203个(其中“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20952个),成品、半成品一批,相关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原料一批,相关资料一批,货车一辆(车牌号:赣Dxx),当事人没有到场,现场没有发现任何生产月饼的许可证照。

当时,生产工人拒绝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四处逃窜,现场围观村民人数越来越多,情绪相对比较激动,鉴于当时事态有进一步扩展,演变成群体性事件的趋势。

现场执法人员在请示领导之后,由该局当场对产品表面及包装袋上印有“美心”“安琪”字样、已袋装好尚未放进包装盒的29203月饼予以扣押,对相关资料予以登记保存。

生产设备以及生产原材料、部分半成品、成品,由市打假办移交给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经查证,截至2016年9月2日止,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未在我局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件。

5.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委托保管书、销毁物品清单证实: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2”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所查扣的假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20952个,因该大队没有专用仓库,委托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管。

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18”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所查扣的假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3810个,“美心”标识35200个,“美心”月饼模具3个,喷码机1部,因该大队仓库有限,委托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管,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销毁清单:假冒“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13810个,“美心”标识35200个。

6.陆丰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陆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8日,该局接投诉,联合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位于陆丰市河东镇欧后村膺架脚二处涉嫌生产假冒“美心”注册商标月饼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标称“美心”商标月饼13810块,商标标识35200张,喷码机一部,“美心”月饼模具三个。

经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商同意,现场封存生产设备(机器)、部分月饼及原材料(现场有拍摄相片),由欧厝村村干部(欧某4)担保并由其保管。

后来,村干部没有向该局反映,在该局不知情的情况下,该窝点继续生产,汕尾打假办于2016年9月2日下午组织汕尾相关职能部门对该窝点进行检查打击。

7.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8日下午,陆丰市工商部门联合对该村内所经营的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生产月饼一事进行查处,因为当时村民法律意识淡漠,对执法者存在着不满情绪,有阻碍执法行为。

陆丰市河东镇党委、政府责令村委前往协议协调,后已平息事态,村委以欧某4书记作为担保人,担保了工商部门查封的厂内相关机器设备等物品。

2016年9月20日,汕尾市食药局,又对进行查处,发现该厂在秘密生产月饼中,村委之前也不知道,没有发现到,后来汕尾市食药局将该厂内的生产机器设备等物品转移,现去向不明。

8.欧厝村村委会证明证实,2016年8月18日、2016年9月2日,陆丰市工商局、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分别对该村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查获假冒月饼一案。

自发案以来,公安提供的参与该厂打工的工人,村委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因提供工人的姓名有些不属该村村民及有些工人的名字具体不详、现该村村民外出打工流动性较强,无法联系其相关人员。

其中村民欧某5、欧某6、欧某7、欧某8、欧某9现因长期外出打工,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9.陆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说明证实,本案中所查扣的员工登记表、工日登记薄、出棕送货单、工人做工计量等中记录有工人的手机号码,经逐个打其手机,都未能到案接受调查。

10.陆丰市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上诉人李惠英出生于1970年8月9日等基本情况,尚未掌握该人在我辖区有违法犯罪记录。

11.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公司企业人员信息表、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隆盛人乐福百货店的企业姓名为吴某某。

2017年3月16日,横岗派出所民警协助陆丰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民警到横岗街道四联社区隆盛花园S2办公楼101找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隆盛人乐福百货店,没有此百货店。

到横岗街道贤合34号402室找吴某某,此栋楼因旧城改装拆迁,没有人员居住。

12.博罗县园洲镇大福华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博罗县园洲镇大福华食品有限公司2011年1月24日成立,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糕点(月饼馅料)。

法定代表人梁金田。

1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申请书、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证明、场地证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证实,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住所: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脚,投资额:壹拾万元人民币,投资人:李惠英,申请人李惠英。

2016年8月18日,陆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在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辖区的陆丰市鸿瑞加工厂(地址: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脚)查处假冒月饼的厂址楼房是李惠英所建的楼房。

14.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商标注册证证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是第4490038号、4490058号注册商标“美心”、“香港美心月饼”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自2007年8月28日至2019年2月27日止;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是第6518484号注册商标“安琪”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

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0类,包括月饼、糕点等。

15.现场执法照片、先行登记保存资料相片证实,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执行现场进行拍照。

16.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美心食品商标侵权投诉书、商标注册证“美心”“香港美心月饼”“Mei-Xin”、证明、授权委托书、抽样取证记录、委托鉴定书、委托评估、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18日,接群众举报,该局联合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巡警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陆丰币河东镇欧厝村二处涉嫌生产假冒月饼加工场进行检查。

经查,该二处工场无当事人及工人在场,场所内安装有生产月饼流水线(设备、机器)一条,喷码机一部,工场内摆放有已生产的半成品标称“美心”字样月饼一批,商标标识、月饼包装盒等物品一批,现场未发现商标持有人委托或授权加工的合法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假冒“美心”注册商标的月饼进行随机抽取样品用于送检。

样品加封情况。

执法人员及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人员对抽检的样品加贴封条并签名,封存时间2016年8月18日20时。

对涉嫌侵权物品买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

17.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据提取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现场进行检查,并拍照,提取了假冒的“美心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一张。

18.存货单据、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证实,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至9月13日间向欧雪标发货金装白莲蓉、一级白莲蓉、月饼豆沙等,后被查获存货清单,存货价值人民币1679592元。

19.2015年送货单(8-9月)7本、2015年中秋做饼工人借工款登记簿1本、员工登记表、工日登记簿1本、工人做工计量登记1本、2015年做饼杂工工日登记簿1本证实,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8月18日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现场查获2015年8月至9月间成品月饼送货单七本,以及工人名册、工人工作日登记情况表的事实。

20.陆丰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说明证实,2017年3月15日,陆丰市委组织该局、陆丰市烟草局、陆丰市农业局、陆丰市食药局、陆丰市公安局等部门,在陆丰市东海镇陆安车场对于各单位所查扣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集中销毁,在本次销毁假冒伪劣产品中,其中有2016年8月18日查获涉嫌假冒“美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假冒“美心”月饼13810个及“美心”标识35200张。

21.深圳市公安局同乐派出所受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送货单、“2016.9.11”欧雪亮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查扣涉案车辆、涉案月饼证实,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于2016年9月1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老大坑篮球场附近一平房内查获假冒的“美心月饼”、“荣华月饼”、“安琪月饼”等品牌月饼约300多箱,并现场抓获胡畅、欧演泰、林新辉、黄育飞、刘某3、欧某12等。

深圳市公安机关遂决定对欧雪亮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

(二)鉴定意见 1.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鉴定单位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鉴定,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8251个被鉴定产品非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是伪造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美心食品有限公司谨此声明,其及关联公司从未与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山二处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关联人与及关联企业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同时,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从未以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授权上述厂房及关联企业使用“香港美心月饼”、“美心”商标。

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证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住所: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脚,法人:李惠英)非我司授权合作伙伴,与我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我司未授权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我司美心月饼系列产品,未授权其使用我司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美心”、“香港美心月饼”等)。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日在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山二处生产经营场所查获的下表所列标有“美心”、“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表中所列产品均为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产品,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单个),每个约185克,8251个,59元/个,总价值为486809元。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8日在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山二处生产经营场所查获的下表所列标有“美心”、“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产品,经鉴定,表中所列产品均为假冒“香港美心月饼”注册商标的产品,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单个)每个约185克,13810个,59元/个,总货值人民币814790元;

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标签,35200张,0.2338元/个,总货值人民币8229.76元;

香港美心月饼双黄白莲蓉月饼模具,3个,828元/个,总货值人民币2484元。

2.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鉴定单位: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鉴定产品名称及图片:1.每张图片中左边的月饼为假冒产品,右边的月饼为正品。

2.假冒产品的脱氧剂规格为:4*2.5cm,正品产品的脱氧剂规格为:5*4cm。

3.假冒产品的包装膜袋中封部位纹路为直线形条纹。

正品产品的包装膜袋中封部位纹路为竖线形条纹,且条纹细密。

通过该司鉴定,上述被鉴定产品非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是伪造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

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证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住所: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鹰架脚,法人:李惠英)非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合作伙伴,与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未授权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安琪食品有限公司的安琪月饼系列产品、未授权其使用安琪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价格证明:安琪双黄白莲蓉月饼,每个约178G(单个),20952个,39.50元/个,总货值人民币827604.00元。

3.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的样品:美心双簧白莲蓉月饼,经检测,受检测样品所检测项目符合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19855-2015《月饼》的要求,本次抽检合格。

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的样本:安琪月饼,经检测,受检测样品所检测项目符合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19855-2015《月饼》的要求,本次抽检合格。

4.陆丰市价格认证中心陆价认定【2018】2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为假冒“安琪”品牌月饼,规格型号:双黄白莲蓉月饼、178克/个,裸饼(不含包装);

假冒“美心”品牌月饼,规格型号:双黄白莲蓉月饼、185克/个,裸饼(不含包装)。

本次价格认定标的为以上假冒月饼所侵权的产品。

被侵权安琪牌双黄白莲蓉月饼(裸装)在2016年9月2日的市场中间参考价格(每个单价)为人民币35.87元;

被侵权美心牌双黄白莲蓉月饼(裸装)在2016年9月2日的市场中间参考价格(每个单价)为人民币54.14元。

5.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报告证实,博罗县园洲镇大福华食品有限公司,样本豆沙,外观正常,白莲蓉味蓉外观正常,白莲蓉外观正常。

(三)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相片证实,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016年11月21日9时32分至2016年11月21日10时05分,2016年11月16日、11月21日,陆丰市工商局、汕尾市食药局分别移交并案后立案的“8.18”假冒注册商标案及相关扣押物品。

公安民警前往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山的生产月饼窝点进行勘查。

经勘查,现场所查封的机器生产设备、部份月饼、原材料等物品已不在现场中。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9月2日下午,根据市打假办的部署及掌握的情况,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对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脚一处三层楼(外搭建有竹架,尚未装修好)进行检查,当场发现该场所一楼内有供人有生产月饼,生产线两条,离该场所约200米处有一成品及包装材料仓库。

两处场所共有工人约20多人,在其生产点及仓库共查获产品表面及包装袋上印有“安琪”、“美心”字样、已袋装好尚未放进包装盒的月饼29203个,成品、半成品一批,相关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原料一批,有关资料一批,货车一辆(车牌号码赣D26743)。

当事人没有到场,现场也没有发现任何生产月饼的许可证件。

当场对涉案的已袋装好尚未放进包装盒的月饼29203个月饼予以扣押,有关资料予以登记保存,其余物品由市打假办移交给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所有执法人员未对现场设施、设备造成损坏。

3.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现场笔录证实,2016年8月18日,接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投诉,我局联合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依法对位于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脚二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经查,在一处三层楼水泥结构的场所内发现有一部涉嫌生产假冒“美心”注册商标月饼生产线一条,该场所内摆放有已生产包装标称“美心”字样半成品及原材料一批。

在另一处办公兼仓库的场所内,摆放有已生产的标称“美心”字样的月饼半成品、成品及商标标识,现场悬挂有一份注册号为441581000033432,名称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脚,投资人李惠英,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糕饼、面包、烘焙食品加工、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发现商标持有人授权委托生产、加工证明,我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涉嫌授权“美心”月饼半成品、标识、喷码机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4.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没物品销毁记录、关于告知涉案物质销毁情况的函、照片证实,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关于回复销毁涉案物资的函》,2018年9月1日,该局将2016年“8·18”假冒注册商标案、2017年“9·11”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涉案物品与该局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查办案件所没收的涉案物品于汕尾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进行了集中销毁。

销毁过程在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公安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时间:2018年9月1日,地点:汕尾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公安局,销毁物品:汕尾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查办案件所没收的涉案物品,及陆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委托我局保管处理的2016年“8·18”假冒注册案、2017年“9·11”假冒汪册商标案的涉案物品(总约26吨,详见没收物品销毁情况表)。

基本情况:汕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16时和9月1日4时对存放于租赁仓库和市库的涉案物品进行核查确认后出库装车。

涉案物品于2018年9月1日10时送达汕尾三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9月1日18时开始进行销毁,20时销毁完毕。

销毁过程在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公安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欧某4证言:2016年8月18日,陆丰市工商部门在查处李惠英生产月饼的厂时,遭到村民们不满情绪,为了维稳,镇委、镇政府委派前往现场平息此事,我才知道的。

该厂是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厂址在我村村后,法人代表的是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具体是谁经营的我不清楚。

我也不清楚村里的村民是否有参与,因为做月饼也是我们陆丰的一种传统工艺,做月饼是非常正常的,我们也不知道李惠英是生产假冒别人的月饼的。

欧雪标是我村村民。

(出示该厂工人名单表),这些名单我不认识。

因为当时为了维稳,平息村民的谩骂,陆丰市工商局无对这些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查封条,封存在厂中,我也作了担保,但后来,2016年9月2日,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厂撕毁工商封条私自秘密又生产月饼时,被汕尾市食药管理局查处,后来怎样处理我就不清楚了。

我只知是假冒香港的月饼,什么品牌我不清楚。

我不清楚李惠英的亲属有无参与。

我是在2014年1月份起在欧厝村村支委担任支部副书记负责全面工作,于2014年的3月份左右,任职欧厝村支部书记至今。

2014年期间,是我村村民欧某7担任村主任,2017年因换届选举落选,现欧某7己不再担任村主任了,其现在出门在外,无法联系。

2014年换届选举后,村委会的印章由当届村委委员欧某8保管,因为当时他是负责文书工作,现届换届选举时,他也落选,现他因在外,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出示从工商局调取李惠英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档案中的村委会土地权属证明),(欧某4详细看后),我不知道这件事,这张证明我就不清楚,从字迹来看,这张证明又不是欧某8所写,又不是主任欧某7所写。

按村里分田到户的规矩,这块场地是属于李惠英的家公欧福的园地。

我有多次去了解,但是无法了解到机器设备的去向。

当时查获时我也有到现场,看到该厂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李惠英,平时也有看过李惠英、欧雪标、欧福也在工厂里面工作。

欧雪亮很少回村里,我没有看过他在该厂内过。

2.证人欧某7证言:今年8月18日,陆丰市工商局对该厂进行查处,后今年9月2日汕尾市食品药品管理局又对该厂进行查处。

我有到现场,是镇政府领导通知的,该厂是我村民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在经营该厂的,该厂生产月饼的。

我不清楚有何品牌。

当时有关部门查处时,及其设备等被工商部门查处封存在现场,后来,因该厂秘密生产月饼被汕尾市食药局查处,不知如何。

该厂生产月饼时所用工人是外村、本村的工人都有。

我只知道该员工姓名中“某9”、“某4”、“彩到”这三人是我本村村民,之前我是不知道李惠英在我村生产月饼这件事,到了有关部门查处才知道有件事。

我不清楚李惠英的家公、婆婆、其丈夫欧雪标等人有无参加该厂经营。

3.证人欧某1证言:我于2016年8月份曾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过工,我是在该工厂做饭给工人吃,做了10多天,在政府查获该厂之前,我就不在那里干了。

我不清楚该工厂生产什么品牌月饼,我只是负责做饭的,只知道他们在生产月饼,也不知道是假的月饼,等被政府查处了,才听说是生产假的月饼。

在政府查获该厂之前,我就不在那里干了,因为我还有其他的工作,所以就没在那里做了,也就不在现场当中。

虽然该厂的法人是李惠英,但该厂实际是欧雪标的,实际上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是一个老实人,在家里是没有说话权的。

我与欧雪标是同村人,怎样会不知道该厂是欧雪标的,实际该厂老板就是欧雪标。

我在该厂领了1500元。

我的工资是欧雪标的父亲欧福发给我的。

工人的记工账本等,这个我不清楚,我没看过是谁在登记。

该工厂工人的任务,是欧雪标父亲欧福跟一个我不认识讲客家话的男子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指点点安排工作的。

技术人员,我不认识他,只知道他是讲客家话的,身高大约1米6多,身形较瘦,脸型较长,50岁左右的男子。

我不清楚欧雪标的弟弟欧雪亮是否有参与生产假月饼这一事,我没有看到欧雪亮在厂内过。

该厂大约有二三十个工人左右,本村的有些家庭妇女及外村的村民,我认识的有本村村民欧某2、欧某6,其余的就不认识了。

欧某2在该厂里是负责将月饼装进箱子里的。

欧某6在该厂里是负责搬货的。

欧某2与欧某6他们两人做了10天左右。

我不知道该厂生产假月饼,我以为他们是在做家乡本地月饼,等我没有在那里做饭,被政府查处了后,我才听说是生产假月饼。

4.证人欧某2证言:我于农历2016年7月20日曾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过工,做了10多天。

我是负责将月饼装进纸皮箱。

我将月饼装进纸皮箱时,有看到月饼包装盒上面有“美心”两字,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也不知道是假的月饼。

我刚好回家,不在现场。

据了解,被工商局查处后,听说是违法的,我就没有去做过工了。

被查获的生产假月饼工厂,是谁的具体我也不清楚,但是厂的管理是我村村民欧福、李惠英,有时也有看到欧福的儿子欧雪标在工厂内,但具体没有安排什么工作。

我在该厂做了10多天工,有领到工资,领了500元。

我的工资是欧福发给我的。

工人的记工账本等是我村村民欧福登记的。

该工厂工人的任务,是欧福、李惠英有在现场指指点点安排工作的。

我不清楚欧雪标的弟弟欧雪亮是否有参与生产假月饼这一事,我从来没有看过他在该厂内过。

我认识的工人有欧某5、欧某6。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欧某2辨认出一组第12号相片上的那个人,就是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生产假月饼的管理的欧福,二组第7号相片的那个人,就是欧福的儿子欧雪标,三组第11号相片的那个人,就是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也该厂的管理人员。

5.证人欧某3证言:我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了五六天的工,我是在该厂负责将月饼包装的。

我不清楚该工厂生产什么品牌月饼,我只是负责包装的,而且我是文盲的,不知道包装袋的文字。

我有在现场中,当政府查处后我就没有去干过了,因为我才知道该厂是做假月饼的。

我只知我村的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的老板是我村的村民欧雪标的。

有领到工钱,领了五六百元。

工资是欧雪标的父亲欧福发给我的。

工人的记工账本等,是谁在登记,这个我不清楚,我没看过是谁在登记。

该工厂工人的任务,是欧雪标父亲欧福在现场安排工作的,有时有看到李惠英在厂里。

我不清楚欧雪标的弟弟欧雪亮是否有参与生产假月饼这一事,我没有看到欧雪亮在厂内过。

我只去该厂做了五六天工,具体的人我想不起来了。

之前我是不知道该厂生产假月饼,我以为他们是在做家乡本地月饼,等被政府查处了后,我才听说是生产假月饼。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欧某3辨认出一组第9号相片上的那个人,就是在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的欧福,二组第5号相片的那个人,就是欧福的儿子欧雪标,三组第7号相片的那个人,就是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

6.证人欧某4证言:我是负责用拖车将月饼拉上车的。

我不清楚该工厂生产什么品牌月饼,我是不识字的,我只是在该厂里用拖车拉货的,所以我也不知是什么月饼。

我没有在现场,我做了五六天活之后,我就去忙我自己的农田。

是谁的我不清楚,但是我是我村的村民欧福叫我去的,工钱也是欧福给我的,平时也有看到李惠英在厂中,有时也有看到欧福的儿子欧雪标在工厂内,但具体没有安排什么工作。

领了多少钱我己忘记了。

工资是是欧福发给我的.工人的记工账本等,是谁在登记我不知道。

该工厂工人的任务,是欧福、李惠英有在现场指指点点安排工作的。

我不清楚欧雪标的弟弟欧雪亮是否有参与生产假月饼这一事,我从来没有看过他在该厂内过。

我不认识工人,因我的年龄较长,有许多年轻人,我都不认识。

我不知道是假的,若知道我是不干这活的。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欧某4辨认出一组第5号相片上的那个人,就是叫其去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做搬运的欧福,二组第1号相片的那个人,就是欧福的儿子欧雪标,三组第1号相片的那个人,就是欧雪标的妻子李惠英。

7.证人钱某2证言: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父亲钱某某注册的,实际经营是我和我哥钱某1。

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有购买我公司的物品。

2015年、2016年期间曾从我公司购买过莲蓉的料,也只有莲蓉一项,因为我公司只有出售莲蓉一项,是欧雪标与我们联系购买的,欧雪标是我母亲厝内的亲属。

我不清楚鸿瑞食品加工厂是谁在经营。

是临时请货车司机及货车送去鸿瑞食品加工厂的,我们都不认识这些司机。

我们从来没有购买过该加工厂的月饼。

我不知道鸿瑞加工厂生产假月饼一事。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钱某2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那个人就是与其联系业务,购买过莲蓉的欧雪标。

8.证人李某2证言:我和梁金田是夫妻关系、园洲镇大福华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丈夫梁金田。

我是大福华公司的经理,负责生产、业务经营。

我公司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没有业务联系。

我丈夫梁金田也没有,因为我公司有业务联系我是会知道的,业务上都要通过我的。

我们公司在销售方面,为了确保我公司质量等方面的合法性,所以我们公司都会将我公司的相关复印件给我们的客户,但我们公司从来没有与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有任何的业务往来。

所以,可能他们有我们的资料很正常,他们可以从我们的经销商们复印。

陆丰市那边没有我们公司的经销商。

我们公司都用自己的商标,生产许可证,法律手续完备,我们没有参与这些违法之事的。

9.证人刘某证言,其是深圳市安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受美心食品(广州)有限公司和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并消除侵犯美心月饼、安琪月饼相关的知识产权行动。

近期经其公司调查,发现同乐派出所辖区内有销售美心月饼、安琪月饼的仓库和门店,所以到派出所报案。

10.证人欧某11证言,其经营同乐社区同乐市场美美家乐店,店里有销售美心月饼,民警从其小店里查获美心月饼58拿共三箱,其进货60全盒,已卖出2盒。

该月饼是一名陆丰人跑业务送来的,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不清楚售卖的月饼是不是真的。

有些时候有一些送美心月饼的人会到该小店中转,具体数量不清楚。

其老公(欧雪亮)帮忙搬运和送这些美心月饼,不知道他帮谁搬。

(五)同案人和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欧雪亮供述,(2016年9月12日笔录)2016年9月11日20时30分许,其与几个工作在龙岗区同乐社区大坑路老大坑篮球场附近的一个仓库搬货,有民警到现场进行查处。

他们当时在搬月饼,是美心品牌的,仓库里还有香港荣华、安琪等品牌的月饼。

该仓库是其在案发前十一、二天前租下的,一个月的租金是2000元。

其仓库里面的月饼是跟潮州一个老板购买的,不知道月饼是哪里生产的,也不知道是否有得到美心、荣华和安琪的授权。

其与老婆一同经营同乐社区民乐路25号的烟酒店,其老婆应该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品牌月饼,其跟她说这些月饼是走私的,所以卖得便宜。

同乡欧演泰有从他这买月饼去外面卖,那些送货单就是开给欧演泰的。

仓库请了6、7名工人,司机叫刘某3,阿秋、阿辉、阿灿、欧某12等是搬运、包装工人,工资是每天200元。

其是从8月28日开始销售假冒品牌月饼的,每天销售大概几十箱。

其没有美心、荣华和安琪品牌月饼的香港销售许可。

其知道自己销售的月饼是假的。

(2018年9月10日笔录)2016年9月11日至现在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二年,服刑到期今天刚被释放。

因我犯销售假冒汪册商标罪被判刑二年,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期满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许被释放时,被你们带来到了陆丰市公安局办案中心。

于2016年9月11日在深圳销售假冒月饼被查时,假冒月饼是一汕头市姓庄老板(男)销售给我的,听送假冒月饼的司机说,该姓庄老板也被抓了。

姓庄老板是谁,我不知道。

我不知道该司机的真实姓名,是他打电话给我的,说他老板已出事被抓,叫我删除存在我手机的,他的手机号码,我才知道的。

姓庄老板是被汕头警方抓获,具体我不清楚。

当时我销售的假冒月饼不是从我家注册的陆丰市鸿瑞加工厂中生产的假冒月饼,我做我的月饼,他们做他们的月饼,和我是没有关系的。

销售假冒香港“美心”、“荣华”、深圳“安琪”月饼。

我不知道欧厝村家中的加工厂是谁在生产假冒月饼,我没有去了解。

我当时销售假月饼时所持的手机号码为134xx266O。

134xx2660用我本人的身份证开的户,差不多有10年时间了,当时是买卡的,后来要用实名际,就用我身份证支中国移动龙岗区营业厅登记的。

没用其他的手机电话。

我妻子欧某11没有参与我欧错村家里生产假冒月饼的事,那生产粽子、饼干等没有参与。

我不知道关于2014年期间,我家里我父亲、嫂子李惠英注册的陆丰市鸿瑞加工厂一事。

2.同案人欧演泰供述,其从2016年8月22日左右开始找欧雪亮拿假月饼,一共十几次,最多一次拿五箱,最少一次拿一箱。

假月饼是“美心”、“荣华”、“安琪”品牌的。

一共在欧雪亮拿了多少钱的货记不清楚了,有送货单,写的是其向欧雪亮拿货的品牌、数量、单价等内容。

其每次都是联系了欧雪亮后开一辆东风的货车到欧雪亮的仓库拉货的。

欧雪亮在老家有自己的工厂,里面有很多机器,先用机器或者工人做好月饼,然后再放烤炉里烤,然后人工包装,包装盒都是“美心”“荣华”“安琪”这种大牌子,工人再用大货车把货从老家拉到深圳龙岗这边仓库里卖。

他们整条村的人都知道欧雪亮做的这些月饼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同案人刘某3、林新辉、胡畅、欧某12、黄育飞供述,刘某3是给欧雪亮当司机拉货的,假冒品牌的荣华、美心和安琪月饼,每次都是在陆丰霞湖出口附近路边跟一辆货车接头,然后将假月饼转到其驾驶的货车上的,然后送到同乐社区老大坑的那个仓库,再和其他工作一起把假月饼卸下来存放在仓库。

拉了有十几二次,多的时候有一百二十箱,少的时候有几十箱。

去陆丰拉货都是老板欧雪亮先联系好叫其过去的,其不知道这些月饼卖到哪里去,平时是欧雪亮在管理工人和招工。

同时被抓的欧演泰是跟欧雪亮买假冒品牌月饼的。

林新辉是欧某12介绍过去搬月饼的,月饼有美心、荣华、安琪等几个品牌,对月饼的来源及销售等情况均不清楚,其是被抓前几天才知道月饼是假的。

胡畅负责在仓库送货与搬货,不知道月饼是怎么来的。

欧某12负责搬从陆丰运输过来的假月饼进仓库和将这些假月饼出货搬到车上。

做了差不多20天,每天工资200元,工资还没有结。

黄育飞负责搬运月饼,知道月饼是假的。

五同案人均供述老板是欧雪亮,月饼有美心、荣华、安琪三种品牌,他们和欧演泰是同时被抓获的。

辨认笔录7份证实,同案人黄育飞、欧某12、林新辉、刘某3、欧演泰、欧雪亮、胡畅对除自己之外的其余同案人均进行了指认。

4.上诉人李惠英供述:之前我所交代的说我用我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工商执照生产假冒香港安琪、美心月饼一事是不属实的,实际是我一家人生产假冒安琪、美心月饼的。

因我身份是被我家公欧福拿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该生产月饼的厂一直都是我家公欧福、丈夫欧雪标和丈夫的弟弟欧雪亮一手打理的。

欧福所注册的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在陆丰市河东镇欧厝村膺架脚生产荣华、美心月饼是有家公欧福负责管理的,而月饼销售与月饼原材料的购买是由我丈夫欧雪标和其弟弟欧雪亮负责的,该厂的员工都是我家公聘请的,我只知道他们是隔壁村的人,具体名字只有我家公欧福才清楚的。

当时查封的生产机器设备是我家公欧福处理的。

我没有负责什么工作,我只是拿身份证给家公欧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员工登记表》、《工人做工登记表》那些是我家公欧福负责、记录的。

我不清楚赣D26743货车和驾驶员杨也员一事,该厂事情都是我家公欧福在管理的。

经对出示的从陆丰市工商局档案室调取李惠英办理工商执照的内档资料6页辨认,填表的字迹不是我所写,姓名李惠英签字笔迹是我本人所签的名字。

是我家公欧福申请办理,然后我家公欧福叫我去陆丰市工商局签名的。

生产制造假冒美心、安琪月饼,我只出资了10万元,其余的是由我家公欧福安排的,具体的我就不清楚了。

当时我是在欧厝村家里,我拿给了我的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也在现场中,当时我是拿10万元现金的方式拿给我家公欧福的。

我出资了10万元,还有我将我的身份证拿给我家公欧福去办理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的法人代表。

所出资的10万元是我自己积攒下来的。

该厂的员工登记表、工日登记薄、粽子部,出粽送货单、工人做工计量登记等这些都是我家公欧福在负责登记的。

该厂员工的工资是由我家公欧福在发放工资的。

欧雪亮在该厂中,他是负责销售这方面的。

我不清楚丈夫欧雪标在该厂担任什么角色。

我不清楚是谁在该厂负责购买生产制造假冒美心、安琪月饼的原材料,我不清楚厂在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购买过假冒月饼的原材料是丈夫欧雪标购买联系的。

我不清楚在我厂里有位讲客家话男子的技术员是谁。

欧雪亮在深圳被查获的月饼,是在我厂生产出去的假冒月饼。

我没有招用过工人去该厂做工。

(出示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沉默5分钟)。

(出示2015年中秋做饼工人借工款登记部),里面有记录员工从你丈夫欧雪标手中支出的现金,(沉默5分钟)。

用来生产假冒月饼机器被我家公欧福做废品卖了。

办理营业执照的村委出示土地权属的证明,是我家公欧福去办理的。

陆丰市鸿瑞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是2014年办理的,于2016年7月底才开始生产假冒美心、安琪月饼的,接着就被政府部门查获了。

之前有生产过本地粽子送给亲戚朋友,想要生产粽子来出售,可是销售得不好,就没生产了,也没生产其他产品了。

当时办理该厂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10万元,是我之前交代的拿10万元给我家公欧福,我家公拿这10万元去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后来这10万元又用去生产假冒月饼了。

由于我之前有在深圳做过面包、西点等,于2014年时,我就想到在自己乡里办个食品加工厂,我当时与我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三人商量,于是我拿了10万元给我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让他们去办理一个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好该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就交给我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打理了,2016年,我觉得假冒月饼的生意应该会比较不错,于是我就向我家公欧福、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提出生产假冒月饼,提出这想法后,于2016年7月底就开始生产假冒美心、安琪月饼了。

办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手机号码136xx907,该手机号码是我本人所持有的。

我印象当中记得,是在外面买的卡,具体哪里买的也记不起来了,所以该卡的开户信息,我也不清楚。

有“博罗县园洲镇大福华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复印件可能当时是与报纸等夹杂在一起的,我没跟这个厂联系过,也不认识这厂,也没有与这厂有业务来往。

我不认识南塘镇的吴某某、陆河县的张贵准、江西省的杨世民。

我不知道厂与深圳市顺宝食品有限公司是否有过联系。

该厂的资金周转、账目等是我家公欧福在负责管理的。

我不知道丈夫欧雪标在该厂负责什么工作。

该加工厂是由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负责销售,他第一次从加工厂运载假冒月饼去深圳卖,就被当地公安查获了,其后来也被判刑了。

该加工厂生产的假冒月饼就只有安琪月饼跟香港美心月饼这两个品牌。

我丈夫的弟弟欧雪亮第一次运载出去销售,就被查获了,还没销售出去。

欧雪亮被查获的假冒月饼具体数量我也不清楚。

假冒安琪月饼与假冒香港美心月饼就是由该加工厂运载出去的,但是其他的我就不清楚。

欧雪亮在该加工厂是没有股份的,我厂生产的月饼是我家公说好由欧雪亮运载出去销售,他是给我家公欧福打工的,实际该加工厂在经营各方面都是我家公欧福在负责的,老板实际就是我家公欧福。

我丈夫欧雪标原先在做钢材生意的,后来由于生意不怎么好,刚好我家公欧福要生产假冒月饼,就叫我丈夫欧雪标帮忙购买一些材料,由我家公欧福使唤,叫其来厂里帮忙打杂。

我丈夫欧雪标在该厂是没有占股份的,当然我家公欧福生产的假月饼能赚到钱的话,也会给我丈夫欧雪标一些钱使用,因为毕竟是父子关系。

我不在厂里,厂里的事情都是我家公欧福在一手在打理,货车司机我家公欧福就会清楚。

我不认识杨世民。

听我家公说,设备机器被我家公欧福拆卸后,当做废品卖了,机器买时就很贵,但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就便宜卖给收废品的了。

因为我家公欧福已将我家和我丈夫弟弟欧雪亮两家分家了,两家都是自行生活,所以我家公欧福自己办厂,是没有给股份给儿子的,当然,如果有得赚的话,经济就会帮忙的。

因为销售没有其他渠道,所以我家公是叫欧雪亮帮忙销售,并没有给其股份的,销售后能赚多少就是欧雪亮自己的事了。

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上诉人李惠英辨认出一组4号照片就是其丈夫的弟弟欧雪亮,二组7号照片是其家公欧福,三组10号就是其丈夫欧雪标。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惠英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惠英供述其有出资10万元办理鸿瑞食品加工厂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档案证实鸿瑞食品加工厂的投资额为10万元,投资人、申请人均是上诉人李惠英,其是该食品加工厂的法人代表;

多名加工厂工人证实李惠英有在厂里,并在现场指指点点安排工作,故上诉人李惠英所提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其是从犯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其出资10万元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上诉人李惠英与同案人在2016年8月18日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封后,擅自撕毁封条,继续违法生产,其主观恶性较大,其所提是初犯、偶犯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其对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行为供述避重就轻,其所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海钦 审 判 员 陈世礼 审 判 员 骆金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斯 书 记 员 邓伯友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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