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87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负责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祥华香茗茶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内茂二里****店面。
经营者:陈凤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市集美区祥华香茗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0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陈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