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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正大财源糖酒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8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正大财源糖酒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正大财源糖酒副食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民初17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正大财源糖酒副食门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王榆喜,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正大财源糖酒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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