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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陈波便利店、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民终1050号
案件名称昆明市官渡区陈波便利店、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陈波便利店;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陈波便利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怡园小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陈波,男,198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陈波便利店(简称陈波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诺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波便利店于2019年10月16日,以其和诺曼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陈波便利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市官渡区陈波便利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陈波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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