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民初439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民初439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

法定代表人:周德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鹏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17225013号、第11976624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3万元。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17225013号、第11976624号商标权产品的行为。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是在韩国依法设立的一家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0年以来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宏联公司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即原告系独占被许可方),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内全方位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其PANCOAT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原告宏联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

原告宏联公司自享有涉案商标权以来,始终致力于更好的提升PANCOAT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为此,原告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取得了被告侵权的证据,并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鑫鹏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宏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宏联公司注册信息、授权委托书、品牌索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对宏联公司的独占授权许可协议、第11976624号商标档案、商标信息及商标转让公告、第17225013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4930号公证书等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鑫鹏公司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注册取得第11976624号“PANCOA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T恤衫、运动衫、童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20日;

于2016年8月28日注册取得第172250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8月28日至2026年8月27日。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与原告宏联公司订立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

品牌索引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原告宏联公司是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所有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权在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时使用上述知识产权;

并且,原告宏联公司获得授权经营用于特许商品销售的实体零售店和网上零售店、主题餐厅、咖啡厅、主题乐园和各类促销活动。

独占许可使用的商标包含涉案第11976624号、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授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1976624号、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宏联公司。

2017年9月13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楼某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楼某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www.1688.com”网页,输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陆。

搜索供应商“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查看该网店内一款名称为“厂家定制夏季儿童短袖T恤男童女童宝宝纯棉小孩半袖Tee”的商品,商品相关图片显示为儿童短袖T恤,单价为4.5-5元/件,显示已售0件。

该商品链接下有多个款式,其中一个款式的衣服正面印有小狗图案和“PANCOAT”字样。

2017年12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出具了(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4930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公司经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授权享有第11976624号“PANCOAT”、第17225013号“”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且该商标于2018年1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原告名下。

涉案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即儿童衣服与第11976624号、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服装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小狗图案和“PANCOAT”字样,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小狗图案和“PANCOAT”字样,与第11976624号、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进行对比,在隔离状态下,两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均使用在衣服类产品上时,相关公众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第11976624号、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鑫鹏公司销售侵害第11976624号、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且原告当庭明确请求依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故本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鑫鹏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1976624号、第172250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5元,被告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35元;

公告费480元,由被告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苍南县鑫鹏服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