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19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章明,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章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