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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丰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寰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87号
案件名称苏州丰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寰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丰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寰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丰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牧野路****房。

法定代表人:耿庆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寰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丰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寰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丰亚达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丰亚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丰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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