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0033号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村金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聘金,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庆立,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庆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康柔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