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12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土贵,男,1993年7月2日,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叔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土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土贵及辩护人陈叔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始,被告人朱土贵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一带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销售活动。
同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朱土贵到站西路北街2号雅致表行419室继续从事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朱土贵,当场缴获假冒LONGINES、OMEGA、RADO、SWAROVSKI、HERMES、HUBLOT、TAGHEUER、FERRARI、IWC、VACHERONCONSTANTANTIN、PATEKPHILIPPE、JAEGER-LECOUL、PIAGET、A.LANGE&SOHNE、CHOPARD、FRANCKMULLER、MONTBLANC、PANERAI、RICHARDMILLE、CARTIER、ROLEX、TUDOR、VANCLEEF&ARPELS、CHANEL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2666块(经统计,上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共计人民币371932290元);
另缴获被告人朱土贵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VIVO牌手机1部。
截至2019年4月12日,上述涉案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表、计时仪器等。
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缴获的假冒商品等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和商标权材料等书证,证人钟某2芳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土贵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朱土贵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土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土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土贵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辩护称:一、本案所涉的物品并未售出,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受雇于他人,所起作用小,是从犯。
三、本案鉴定价格相对于实际销售价格畸高,严重失真。
四、涉案表行有多人在销售,不应所有都归责于被告人一人。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始,被告人朱土贵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北街一带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销售活动。
同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朱土贵受雇到站西路北街2号雅致表行419室继续从事销售假冒“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朱土贵,当场缴获假冒LONGINES、OMEGA、RADO、SWAROVSKI、HERMES、HUBLOT、TAGHEUER、FERRARI、IWC、VACHERONCONSTANTANTIN、PATEKPHILIPPE、JAEGER-LECOUL、PIAGET、A.LANGE&SOHNE、CHOPARD、FRANCKMULLER、MONTBLANC、PANERAI、RICHARDMILLE、CARTIER、ROLEX、TUDOR、VANCLEEF&ARPELS、CHANEL等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2666块(经统计,上述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共计人民币371932290元);
另缴获被告人朱土贵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VIVO牌手机1部。
截至2019年4月12日,上述涉案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手表、计时仪器等。
上述事实,有缴获的假冒手表和手机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相册中的手表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明文件、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档口租赁合同,证人钟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土贵的供述,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定〔2019〕37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朱土贵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土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商品货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土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土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土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土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达成合意,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朱土贵作案的具体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土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NGINES、OMEGA等注册商标的手表2666块,予以没收、销毁;
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