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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新民糖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96知民初32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新民糖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新民糖果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96知民初3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平,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超楠,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新民糖果厂,住所地: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羽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娱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新民糖果厂(以下简称新民糖果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飞娱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超楠、被告新民糖果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虎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飞娱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民糖果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奥飞娱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注册商标的产品,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判令新民糖果厂赔偿奥飞娱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民糖果厂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奥飞娱乐公司变更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新民糖果厂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奥飞娱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注册商标的产品,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库存;

2.判令新民糖果厂赔偿奥飞娱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事实和理由:一、奥飞娱乐公司在“食品”等类似商品上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奥飞娱乐公司以下商标在第30类面点、调味品、饮品、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等上核准注册。

注册号 商标标样 类别 类似群 核准使用商品 有效期 8607291 ? 30 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009;3010;3011;3012;3013;3016;3017;3018;3019 含淀粉食品; 家用嫩肉剂; 搅稠奶油制剂; 酵母; 咖啡; 面粉制品; 巧克力饮料; 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糖; 糖果; 馅饼 2011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 8523602 ? 30 3012;3017;3018;3019; 含淀粉食品; 家用嫩肉剂; 搅稠奶油制剂; 酵母; 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2012年4月21日 至 2022年4月20日 8523662 ? 30 3012;3017;3018;3019; 含淀粉食品; 家用嫩肉剂; 搅稠奶油制剂; 酵母; 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2012年04月21日 至 2022年04月20日 8527892 ? 30 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009;3010;3011;3012;3013;3016;3017;3018;3019 家用嫩肉剂; 搅稠奶油制剂; 巧克力饮料; 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糖; 糖果; 馅饼;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2011年08月21日 至 2021年08月20日 8527927 ? 30 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009;3010;3011;3012;3013;3016;3017;3018;3019 咖啡; 面粉制品; 巧克力饮料; 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糖; 糖果; 馅饼;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2011年08月21日 至 2021年08月20日 8528016 ? 30 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3008;3009;3010;3011;3012;3013;3016;3017;3018;3019 酵母; 咖啡; 面粉制品; 巧克力饮料; 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 糖; 糖果; 馅饼;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2011年10月21日 至 2021年10月20日 二、奥飞娱乐公司具有极高的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1.奥飞娱乐公司企业概况。

1997年7月31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3月8日,经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为奥飞娱乐公司。

现时注册资本是135715.9525万人民币。

目前,奥飞娱乐公司囊括了国内数量众多、覆盖全龄段、拥有广泛知名度的IP群:面向儿童及青少年领域的“喜羊羊与灰太狼、铠甲勇士、巴啦啦小魔仙、超级飞侠、爆裂飞车、火力少年王”等IP;

面向全年龄段人群的“十万个冷笑话、端脑、雏蜂、镇魂街、贝肯熊”等IP。

除了打造培育众多知名IP之外,奥飞娱乐公司积极进行泛娱乐全产业开发。

受一系列精品IP驱动,奥飞娱乐公司玩具收入、单品销量屡创新高。

2.奥飞娱乐公司所获企业荣誉。

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首播于2005年,至今已播出了21系列动画,超过1800集。

从2009年到2015年,7部《喜羊羊与灰太狼》寒假大电影的总票房超过8亿。

同时“喜羊羊与灰太狼”也衍生了许许多多的产品,从玩具到日用品等各个方面,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与追捧。

企业曾获得“2014年CCIF中国动漫产业影响力机构”、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玩具协会会员单位”、“2014年度广东省轻工行业标杆单位”、“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副会长单位(2015-2019)”、“2014年CCIF中国动漫产业影响力机构”等荣誉,2010年被广东省人民政府评为“2008-2009年度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制造业和服务业)”,2010年被国家商务部、国家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2017中国商标金奖—‘商标运用奖’”等。

综上,奥飞娱乐公司在全国动漫产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关于新民糖果厂侵权行为的有关事实。

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工商处字〔2019〕3号),该处罚决定书查明:2018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民糖果厂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糖果涉嫌侵犯奥飞娱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注册商标。

据调查:新民糖果厂从2017年12月开始生产“喜羊羊与灰太狼”糖果,成本价52元/箱,销售价66元/箱,至被查处之日,共计生产282箱,销售总额18612元。

根据《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新民糖果厂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的糖果包装袋,且新民糖果厂使用的标识与奥飞娱乐公司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奥飞娱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

另外,新民糖果厂被济源市工商局查处后,在已知案涉商标权利人为奥飞娱乐公司后,于2018年10月29日恶意申请注册“暖羊羊与喜羊羊”商标,与奥飞娱乐公司享有的案涉商标及案涉商标原作高度相似。

2019年1月25日,新民糖果厂案涉工厂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仅没收剩余侵权库存,在行政处罚后,新民糖果厂再次使用案涉商标,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图案已申请国家专利”,显然为恶意侵权。

综上,新民糖果厂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奥飞娱乐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新民糖果厂辩称,一、2018年10月25日新民糖果厂被济源工商局查处后,已经停止生产和销售“喜羊羊与灰太狼”产品,不存在奥飞娱乐公司诉称的新民糖果厂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使用案涉商标生产和销售糖果的事实。

二、新民糖果厂在生产和销售案涉糖果时,不知道是侵权商标,被查处后有了商标意识才找注册代理机构注册“暖羊羊与喜羊羊”商标,但新民糖果厂注册的“暖羊羊与喜羊羊”商标和奥飞娱乐公司享有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有本质区别,若奥飞娱乐公司认为新民糖果厂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奥飞娱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则依法可以申请撤销,但在撤销前该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因为新民糖果厂注册了商标,奥飞娱乐公司就主观认为新民糖果厂是恶意侵权。

三、济源市工商局已经查明,新民糖果厂截止被查处共生产282箱糖果,销售278箱,成本价52元,销售价66元,每箱获利14元,虽然销售总额达到18612元,但是所获利益仅为3892元,即便需要赔偿奥飞娱乐公司,按《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新民糖果厂赔偿的数额应当是3892元,而不是奥飞娱乐公司主张的15万元。

四、奥飞娱乐公司主张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且新民糖果厂代理人在企查查获悉,其它地市针对此类案件判决数额均是在一两千元之内,奥飞娱乐公司有故意夸大损失而恶意诉讼之嫌。

五、新民糖果厂是一个很小规模的企业,因为受新冠肺炎影响,现在正面临关闭状态,如果再判决让新民糖果厂承担巨额赔偿款,则无疑是对企业雪上加霜。

综上,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基本事实、济源经济发展程度、其它地市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以及新民糖果厂企业经营规模等综合认定,作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奥飞娱乐公司提供证据如下:1.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各六份,证明奥飞娱乐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有权的事实。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证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经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奥飞娱乐公司。

3.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4.现场图片;

证据3、4共同证明新民糖果厂实施了侵害奥飞娱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且已被行政机关处罚。

5.荣誉证书,证明奥飞娱乐公司在原创动漫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声誉。

6.5796300号“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在中国商标网的检索结果一份,证明奥飞娱乐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有权的事实。

7.30类商标“喜羊羊”在中国商标网的检索结果,证明奥飞娱乐公司对喜羊羊文字商标30类享有商标权的事实。

8.30类商标“暖羊羊”在中国商标网的检索结果,证明奥飞娱乐公司对暖羊羊文字商标30类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9.“暖羊羊与喜羊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查询结果一份,证明新民糖果厂2018年10月25日被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在已知案涉商标权利人为奥飞娱乐公司后,于2020年10月29日恶意注册了“暖羊羊与喜羊羊”这一与奥飞娱乐公司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

10.奥飞动漫文化发展(广州)有限公司与台山市达利糖果玩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创意设计形象许可合同及发票各一份,证明奥飞娱乐公司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且商标含税保底授权费高达37.1万每年。

11.照片五张、快递物流查询信息一份,证明新民糖果厂在行政处罚后再次使用案涉商标,并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图案已申请国家专利”,新民糖果厂未停止实施侵害奥飞娱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新民糖果厂对奥飞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4有异议,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现场图片应当以新民糖果厂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页所列证据八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为准。

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证明方向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奥飞娱乐公司在动漫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对证据6、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需要说明的是,新民糖果厂的法定代表人黄羽祥在被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后,已将“暖羊羊和喜羊羊”七个文字注册为第30类商品和服务项目商标。

对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该商标是新民糖果厂法定代表人黄羽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合法注册的商标,且已发放商标注册证,不能因为黄羽祥注册了该商标就认定新民糖果厂恶意侵犯奥飞娱乐公司的商标著作权,奥飞娱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喜羊羊与灰太狼”与黄羽祥注册的“暖羊羊和喜羊羊”有本质区别。

对证据10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奥飞娱乐公司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糖果是新民糖果厂生产的糖果,但是该糖果的包装名称使用的是黄羽祥合法注册的“暖羊羊和喜羊羊”商标,并非奥飞娱乐公司享有权利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商标,新民糖果厂并没有继续实施侵害奥飞娱乐公司商标的行为。

新民糖果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从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共五页,奥飞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完整)。

2.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及河南省罚没物资同意票据各一份,证明新民糖果厂涉嫌侵犯奥飞娱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被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处理,罚款1000元并没收侵权的糖果4箱和糖果包装3卷。

3.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新民糖果厂的法定代表人黄羽祥将“暖羊羊和喜羊羊”七个文字注册成商标,奥飞娱乐公司在生产“喜羊羊与灰太狼”糖果时不知道该商标是注册商标,进一步证明新民糖果厂不是恶意侵犯奥飞娱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奥飞娱乐公司对新民糖果厂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商标属于与奥飞娱乐公司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奥飞娱乐公司2011年获得的商标混淆,新民糖果厂的行为侵犯了奥飞娱乐公司的商标权,奥飞娱乐公司可根据已有的在先权利向国家商标权提出撤销新民糖果厂的商标,且新民糖果厂已得知奥飞娱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仍恶意注册在注册“暖羊羊和喜羊羊”商标。

本院认证如下:新民糖果厂对奥飞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1、2、3、6、7、8、9、11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奥飞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4,新民糖果厂虽不予认可,但该证据可以与奥飞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3相互印证,故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奥飞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10,因涉及到合同的相对方台山市达利糖果玩品有限公司,无法确认合同及发票的真实性,故该证据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奥飞娱乐公司提供的证据5,新民糖果厂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新民糖果厂提供的证据1、2、3,奥飞娱乐公司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8607291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糖果、非医用营养液、糕点、馅饼、面粉制品、调味品、酵母、家用嫩肉剂、搅稠奶油制剂等;

于2011年8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注册证号为第8527892号的商标和注册证号为第8527927号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糖果、非医用营养液、糕点、馅饼、面粉制品、调味品、酵母、家用嫩肉剂、搅稠奶油制剂等;

于2011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注册证号为第8528016号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糖、糖果、非医用营养液、糕点、馅饼、面粉制品、调味品、酵母、家用嫩肉剂、搅稠奶油制剂等;

于2012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注册证号为第8523602号的商标和注册证号为第8523662号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含淀粉食品、酵母、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

2016年3月20日,资讯港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六个商标转让给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是“暖羊羊”、“喜羊羊”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该二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也为第30类。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经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奥飞娱乐公司曾于2017年6月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2017中国商标金奖—商标运用奖。

2018年10月25日,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民糖果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糖果涉嫌侵犯奥飞娱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注册商标,并查明该厂从2017年12月开始生产“喜羊羊与灰太狼”糖果,成本价52元/箱,销售价66元/箱,至被查处之日共计生产282箱,销售278箱,剩4箱,销售总额18612元。

2019年1月25日,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济工商处字【2019】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文字商标(第5796300号)及图案商标(第8523602号)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奥飞娱乐公司依法拥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认定新民糖果厂生产销售“喜羊羊与灰太狼”糖果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新民糖果厂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喜羊羊与灰太狼”糖果4箱;

侵权包装3卷;

2、罚款1000元。

新民糖果厂未就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21日,新民糖果厂的法定代表人黄羽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了“暖羊羊与喜羊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糖果、巧克力、咖啡、茶、糕点等。

奥飞娱乐公司在其他的诉讼案件中曾发现新民糖果厂生产并销售外包装袋上印有上述“暖羊羊与喜羊羊”商标的糖果,且糖果内包装上印有案涉相关图案商标的卡通形象。

另查明,新民糖果厂于2013年4月8日经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糖果制品(糖果)加工销售。

本院认为,关于新民糖果厂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认定新民糖果厂在其生产的糖果上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文字商标及相关图案商标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且新民糖果厂在被行政处罚后,生产并对外销售外包装袋上印有“暖羊羊与喜羊羊”商标的糖果,且糖果内包装上还印有案涉相关图案商标的卡通形象,新民糖果厂生产销售的案涉侵权商品擅自使用了与奥飞娱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奥飞娱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现奥飞娱乐公司请求新民糖果厂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其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注册商标的产品,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库存,并赔偿相关损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新民糖果厂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销售情况及奥飞娱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新民糖果厂赔偿奥飞娱乐公司损失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济源市新民糖果厂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害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毁上述侵权产品库存;

二、济源市新民糖果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0元,济源市新民糖果厂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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