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冯沛强假冒注册商标罪林尊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刑初139号
案件名称冯沛强假冒注册商标罪林尊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冯沛强;林尊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沛强,曾用名冯刚强,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奕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尊健,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深圳市福田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沛强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林尊健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沛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林尊健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冯沛强明知未获得“MI”注册商标持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的许可,仍擅自加工、制造带有“MI”注册商标的耳机,销售给林尊健等人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十六万余元。

被告人林尊健明知冯沛强未获得小米公司的授权许可,系擅自制造带有“MI”注册商标耳机的生产方,仍从冯沛强以及其他供货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的价格,大量购进假冒“MI”注册商标的耳机,后通过淘宝等渠道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十六万余元。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林尊健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假冒“MI”注册商标的耳机7226个,价值34961元;

同年1月11日,被告人冯沛强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假冒“MI”注册商标的耳机10002条,价值170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依法扣押的假冒小米公司“MI”注册商标的耳机及照片;

2.商标注册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何某、林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冯沛强、林尊健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二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沛强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至十五万元。

被告人林尊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尊健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九万元。

被告人冯沛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冯沛强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冯沛强系偶犯初犯;

2、被告人冯沛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

综上,请求对冯沛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尊健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冯沛强明知未获得“MI”注册商标持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的许可,仍擅自加工、制造带有“MI”注册商标的耳机,销售给林尊健等人牟利,非法经营数额达16万余元。

被告人林尊健明知冯沛强未获得小米公司的授权许可,系擅自制造带有“MI”注册商标耳机的生产方,仍从冯沛强以及其他供货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的价格,大量购进假冒“MI”注册商标的耳机,后通过淘宝等渠道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林尊健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假冒“MI”注册商标的耳机7226个,价值34961元;

同年1月11日,被告人冯沛强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假冒“MI”注册商标的耳机10002条,价值17024元。

另查明,“MI”商标注册证号为20548525,核定使用商品为9类,包括耳机等。

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林尊健和冯沛强被抓获后,先后和被害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赔偿谅解书。

冯沛强上缴退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依法扣押的假冒小米公司“MI”注册商标的耳机及照片、商标注册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何某、林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冯沛强、林尊健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沛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冯沛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本院决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被告人林尊健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尊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本院决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考虑到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沛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林尊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被告人冯沛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被告人林尊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