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052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昌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信能科电子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广业大厦**18D1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69。
经营者:陈思民,男,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信能科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王 超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